博罗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环罚字[2018]15号
惠州马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441322MA4UTA8C66
地址:博罗县石湾镇中岗管理区叶屋村
法定代表人:许炳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按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年版)》“裁量参照表”中序号为“106”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30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到银行打印专用发票,并将发票第三联送回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D厅D01窗口,或者直接到该窗口刷卡缴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博罗农商银行社会服务中心分理处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收款项
帐 号:9095520012269010
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水西新城
缴款咨询电话:0752—629932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环保局或者向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罗阳镇桥东三路66号 联系电话:6630801 邮政编码:516100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